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832号
申请人:罗某,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崔某1,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崔某2,崔某1之子,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罗某与崔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崔某2。2018年8月,崔某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入院记录记载“神志清楚、言语含糊不清,不能对答,查体不能合作,左侧肢体无自主活动”。2021年7月16日,航天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崔某1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偏瘫、血管性痴呆。罗某向本院提交视频,显示崔某1卧于床上,气管切开,留置鼻饲;他人与崔某1交流,崔某1均无应答。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罗某提供的视频显示,崔某1目前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作为崔某1之妻,具备监护能力。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罗某为崔某1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崔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罗某为崔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李静臻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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