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1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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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06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1,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1983年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30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传唤,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媛媛,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亚超,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
(四)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
(五)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
(六)2020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
(七)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
(八)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王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
(九)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苗某1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居住的一二层平房内,容留王某1、王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1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苗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孔某、王某1、王某2、苗某2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1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被告人苗某1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1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积极足额缴纳罚金,可酌定对被告人苗某1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东洋
人民陪审员王久国
人民陪审员李楠楠
书记员孙嘉营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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