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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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湘1022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宜章县XX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二、对被告人曹某某所退赃款11000元(由XX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李基勇
人民陪审员李四梅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肖小梅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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