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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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183民初3635号

原告:张某,男,201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区。    
法定代理人:戴某,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区。    
被告: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德新区生命大厦A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该公司法务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5日张某(乙方)与德胜公司(甲方)签订了《长春·恒大国际新都商品房认购书》。张某按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约定,交纳购房付款450425元(含定金20000元),交纳专项维修基金10756.25元。认购书第七条规定: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不更名、不增减名、不换房,若乙方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认购书,另行销售该房屋,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德胜公司要求在退还房款时扣除定金20000元,张某同意扣除定金20000元。德胜公司提供2020年12月18日承诺函,内容为:“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张某(身份证号:×××)购买贵公司恒大国际新都楼盘3-6号楼602号房,现本人因参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30日的提前回款活动获取3.恒大粮油品粮油卡(面值:218元/张),领取8张,金额1744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如上述房源以任何形式发生退房情况,本人同意在退房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上述全部奖励。注:若发生退房情况,购物卡及恒大粮油臻品粮油卡如已使用,本人需返还同等金额现金。因为张某未成年,由母亲代领。”张某同意德胜公司要求返还粮油卡同等金额的现金1744元,在退房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长春·恒大国际新都商品房认购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上述认购书有效。张某要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已交款,德胜公司虽不同意解除认购书,但张某在与德胜公司签订认购书后,未与德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应解除认购书,由德胜公司返还张某已交房款,但应扣除定金20000元及扣除粮油卡同等金额现金1744元。综上所述,张某与德胜公司签订认购书后,未能与德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已交款461181.25元,扣除定金20000元及粮油卡同等金额的现金1744元,应退还439437.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国际新都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长春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某43943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书记员    刘悦驰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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