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渝0109民特947号
申请人:朱某甲,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1933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代理人:朱某乙(系廖某某之子),男,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1933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廖某某与朱某甲系母女关系。经朱某甲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廖某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19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廖某某目前精神状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2.被鉴定人廖某某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廖某某的配偶朱兴海已去世。廖某某与朱兴海共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朱隆建、朱某甲、朱某乙、朱隆秀、朱隆英、朱隆贵。其子女一致同意由朱某甲作为廖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某某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利益。廖某某的儿子朱某甲自愿担任廖某某的监护人,廖某某的代理人朱某乙表示同意。故朱某甲请求宣告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朱某甲作为廖某某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朱某甲为廖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
书 记 员 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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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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