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108民初28079号
原告:张某1,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某2,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某3,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赵某,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南街×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赵某。涉案×号院内建有房屋15间,分别是北房6间、东房3间、西房3间、南房3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家庭内部就上述涉案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北房东数第一间及东房三间由张某1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一间及西房三间由张某2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二、三、四、五间及南房三间由张某3、赵某夫妇居住使用,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南街×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及南房三间由赵某、张某3共同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一间及西房三间由张某2居住使用;北房东数第一间及东房三间由张某1居住使用(上述房屋超出海淀区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宅基地范围,本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上述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二、驳回张某1、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一千七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张某3、赵某负担一千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倞
人民陪审员陈凤廷
人民陪审员陈雁
书记员马赫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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