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1民终7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3,女,200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赵某3法定代理人):李某(赵某3之母),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1与薛淑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赵某2、次子赵某4。赵某4与李某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赵某3系赵某4的继女,随李某和赵某4生活。薛某于1989年8月20日死亡,赵某4于2017年11月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上诉人赵某1、赵某2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案涉院落内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分配;其二,李某应当给付赵某1的赔偿款数额。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案涉院落内房屋的历史及翻建情况,对现有北房、南房的权属认定及居住使用权的分配,包括判定的房屋折价款数额,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具体理由不再重复赘述。关于争议焦点二,赵某1、赵某2上诉主张的31万元与一审判决确定的29万元的主要差异在于,李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中是否支出了律师费,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李某在上述诉讼中确支出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定诉讼成本,亦提交了相应票据,一审判决在赔偿款中酌情予以扣除并就剩余赔偿款作出的分割,亦无不当。赵某1、赵某2所提针对案涉房屋居住使用分配及赔偿款数额的两方面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某1、赵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五十元,由赵某1、赵某2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庆斌
审判员冯哲
审判员谷世波
法官助理祁络绎
书记员李艳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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