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5民特572号
申请人:常某1,男,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叶某某,女,1932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
代理人:常某2(系被申请人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叶某某与申请人常某1系母子关系。叶某某与丈夫常某3(2019年5月12日报死亡)共生育二子,分别为长子常某1、次子常某2。叶某某于2016开始出现记忆力下降,生活能力有所下降。2018年12月因头晕等送医治疗,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心律失常等。出院后因吵闹明显,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血管性痴呆。2021年7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常某1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叶某某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所于2021年9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叶某某患XXX疾病性痴呆,混合型,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叶某某的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常某1担任叶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叶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经本院委托鉴定诊断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常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人常某1与其兄弟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常某1担任叶某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叶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常某1为叶某某的监护人。
鉴定费3,150元,由申请人常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2021-09-1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