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5民特585号
申请人:顾某1,男,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孙俊,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申请人:黄某某,女,1930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顾某2(系被申请人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某某与申请人顾某1系母子关系。黄某某与丈夫顾某某(2013年7月17日报死亡)生育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子顾某2、次子顾某1,长女顾某3、次女顾某4。黄某某在7、8年前住顾路敬老院生活,当时生活尚能处理。3、4年前卧床不起,近2、3年来开始不认识子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申请人顾某1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黄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黄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黄某某的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顾某1担任黄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黄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本院委托鉴定诊断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顾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人顾某1与其兄弟姐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顾某1担任黄某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某1为黄某某的监护人。
鉴定费3,150元,由申请人顾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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