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年公寓一案的。综合本案的庭审和实际情况,下面本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老年公寓存在明显的过错
通过庭审情况已经可以明确: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托养合同并按最高护理级别交纳了护理费,一对一二十四小时护理。双方尽管在托养合同中对护理没有明确的约定,但通过原告提供的交费单(护理费的单据)和被告多次明确的承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特护合同已成立。既然是特护合同并按最高护理级别收取了护理费,公寓就应该为老人提供安全合理的服务。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导致老人摔伤,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显示存在过错。原告摔伤后没有人发现,而未能及时救治,导致病后在情严重恶化。摔伤后原告的老伴要求被告方将原告送进医院时,被告方的公寓医生在没有对原告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将原告送入被告的关联单位友好医院的内科,导致病情进一步的加剧。被告方明显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被告方的过错与原告方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方的过错造成原告摔倒,之后又被公寓方错误的安排至其关联单位友好医院内科治疗致使病情进一步恶化。被告方对原告摔伤后所发生的治疗骨折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应对原告治疗骨折发生的所有费用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对原告因摔跤后长期卧床不起和其过错导致病情恶化而发生的医疗等费用有间接因果关系,其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尽管双方的托养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但公寓一方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得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格式合同包含有这种内容,应属无效。
综合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在原告摔伤事件中,公寓方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恳请合议听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