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与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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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辽1282民初1899号

原告:关某,男,锡伯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佰清,男,锡伯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福,男,汉族,住昌图县。
被告:孙某1,女,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孙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狄某,女,满族,住址同上。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关某与被告孙某1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6月23日原告与孙某1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孙某120000元彩礼。双方于12月7日分手,现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订婚前后原告支付给孙某1款项34531元及金耳环1付。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与被告孙某1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将20000元彩礼款交给被告孙某1属实,且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1返还彩礼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该彩礼交给被告孙某1并存到孙某1名下账户,故被告狄某、孙某2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前后支付给被告孙某1款项及首饰一节,因其属自愿赠与性质,不属于婚约彩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某彩礼款20000元;
二、被告狄某、孙某2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关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费582元,由被告孙某1负担300元,原告关某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莹
书记员高贺贺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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