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民初2554号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2005年11月2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2009年5月15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54年8月11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5日,杨中立与郑州市豫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郑州市豫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杨中立提供名下房产一套为在郑州市豫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处借款30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0月16日,郑州市豫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杨中立出具《当票》一份,并向杨中立发放当金300000元。同日,杨中立从该当金中取出100000元借给其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向杨中立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杨中力现金100000元(壹拾萬圆),李某某,2013年10月16日。”2020年6月7日,杨中立因病死亡,杨中立妻子夏某某在整理杨中立遗物时发现上述借条,后夏某某与李某某催要借款,李某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偿还5000元,下余借款95000一直推拖不还,五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杨中立的近亲属为妻子夏某某、儿子杨某某、女儿杨某某、父亲杨某某、母亲夏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杨中立借款100000元,有五原告提交的借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录音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五原告作为杨中立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债权,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五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未提出抗辩证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借款9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焕翔
书记员孔令辉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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