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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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2021)川0115民初3280号

原告:史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启明,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双利,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共同确认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6月至9月25日系同居关系。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转账支付被告12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转账支付被告8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转账支付被告12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转账支付被告400元。原告于2020年7月9日转账支付被告550元。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转账支付被告1800元。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转账支付被告1800元。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转账支付被告3000元。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转账支付被告300元。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转账支付被告520元。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转账支付被告340元。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转账支付被告320元。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转账支付被告1000元。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转账支付被告3000元。原告于2020年9月13日转账支付被告500元。原告合计转账支付被告16730元。被告当庭陈述其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16730元。被告于2020年7月4日转账支付原告2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转账支付原告50元。被告于2020年9月9日转账支付原告100元。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转账支付原告200元。被告合计转账支付原告550元。原告当庭陈述其收到被告转账支付的550元。2020年11月8日,史某和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史某支付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转款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陈述其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款项合计16730元,被告陈述该16730元系原告自愿赠与其的款项,原告当庭否认该16730元系其自愿赠与被告的款项,因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该16730元系原告赠与其的款项;又因原被告系恋爱同居关系,且原被告均陈述恋爱同居生活期间有共同生活花费,该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综上,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8090元【(16730元-550元)×50%】。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史某8090元。
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史某负担172元,被告王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杜琳
书记员罗丽君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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