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苏1002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宏生
法官助理徐云晶
书记员陈启琦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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