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102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继源
书记员杜香玲
2021-05-1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