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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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102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2021年4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继源
书记员杜香玲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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