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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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102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202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罚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慕璠
书记员李肖肖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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