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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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吉0103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1、张某、王某2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企业信息及个体户信息查询等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19年12月,以获利为目的,向王某1(另案处理)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并由王某1代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白某去银行开设相应的对公账户出售给王某1。现已查明被告人白某将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吉林省锋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区阿黄办公用品店的对公账户出售给王某1,获利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白某系抓获到案。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白某的自然信息情况,涉嫌犯罪时系成年人;经查,无前科劣迹。
3.企业信息及个体户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白某名下成立公司信息:吉林省锋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成立,法人白某;朝阳区阿黄办公用品商店,于2019年12月12日成立,经营者白某;长春市葫芦食品批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成立,法人白某;朝阳区阿黄食品批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成立,法人白某;长春市可辛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成立,法人白某;长春市宽城区米莱的外卖店,于2019年12月5日成立,经营者白某。
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白某辨认张某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和张炜彬、付尧、孙康元、吴雪峰、张佳兴、王某2、佳垚、方宇等人,从2019年10月开始从事买卖国家证件的事,我们先是通过微信有偿招揽客户,让客户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注册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办理完后联系财务公司对接银行带着客户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完成后汇总到我这,有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账户、密码以及三个公章等,我联系买家进行贩卖,我负责给买家邮寄并收款。一套买家支付我4500-5000元,我们贩卖了50套左右,客户有30个左右。这些对公账户用于电信诈骗了,我们就是为了挣钱。我给白某办了四个营业执照,我就记得有吉林锋岚建筑装饰公司和朝阳区阿黄办公用品店,我是通过王某2办的,她打电话告诉我营业执照下来了,我通知白某跟着王某2的业务员去银行办的对公账户。具体细节是张伟斌(吴可)和白某谈的,我就是负责领着白某办事,白某把身份证给了张伟斌,张伟斌又给了我,我拿白某的身份证原件去王某2的财务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公章是张伟斌刻的,之后就是等王某2通知去开户,我就领着白某去办理,白某办了两个营业执照、公章和对公账户。
证人张某的证言:王某1给孙永才、白某等人每人注册了三个公司,一共10个对公账户,给白某开了两个对公账户,叫什么我忘了,我跑了一个。王某2有一个财务公司专门办理工商执照和对公账户,王某1雇我跑腿,他先找王某2办理对公账户的手续执照,我拿着手续领着白某等人去银行办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单位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卡U盾、电话卡,办完后我就给王某1,这些账户都用于电信诈骗了。12月的一天王某1让我带客户去银行办对公账户,我在飞跃广场的招商银行把营业执照、公章给了白某,他进银行开户但是没办下来,我们又去卫星广场附近的浦发银行办的,开完后他把对公账户给我,我还约他再去劳动公园的工行再去开一个账户。我没给白某钱,王某1用微信给他转的。
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们是中介公司,负责代办公司设立,业务员有石锦、王某1、吴可、思妍等人,业务员提出办对公账户我就给办。王某1是我的客户,还欠我代办费用。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我通过一个办理信用卡的中介介绍认识了一个微信名“知足者富”(王某1)的人,说用我身份信息帮他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可以挣钱,每办理一个给我500元,我就同意了。2019年12月,他让我第二天去飞跃广场招商银行等着,由另外一个人带我去办对公账户,之后微信名“愿你喜”(张某)加我说他带我去。第二天我和一名短发、耳朵有缺陷偏瘦的男子在招商银行见面,他拿着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他还告诉我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吉林锋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是我,之后我按他的要求在银行填了很多办理对公账户的手续,他还告诉我过几天还得用我的信息开设对公账户,叫阿豪办公用品商店,我办理完锋岚公司的手续后那名男子给了我500元现金,隔了半个月,那名男子又带我去一家工商银行开了一个对公账户,说等开设成功后给我转好处费,他还通过微信给我转了100元左右的打车费。“知足者富”也给我转了70元左右的打车费。我出卖对公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我办的对公账户叫锋岚建筑装饰公司和阿黄办公用品。
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光盘: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白某的情况。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白某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罪名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向他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营业执照等物品,其行为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对白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白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丹
人民陪审员刘晓丽
人民陪审员宋硕
书记员刘俊琦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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