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729民初2610号
原告:叶某某,男,1966年11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李某某因自身需要,欠原告货款5000元,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无异议。该欠款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随时可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有口头协议且欠款他人优先偿还于此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某某欠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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