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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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604刑初58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28日因本案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彭科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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