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1003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达185.7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卫华
法官助理邓畅
书记员卢敏兴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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