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晋078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汉族,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中专文化程度。2021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贝,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樊某迫于压力来到被害人张某1的父亲张某2家中承认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后介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从张某2家中将被告人樊某口头传唤到介休市公安局接受讯问。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樊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张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樊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黄金戒指一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虎亮
法官助理郭柊伸
书记员马晓莉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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