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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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苏100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2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户籍地江苏省沛县。曾因卖淫,于2014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宏生
法官助理徐云晶
书记员陈启琦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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