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211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有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亮
书记员薛丹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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