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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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串通投标罪

(2021)豫1481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商丘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2021年1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路国强,李世伟(实习),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当事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中标通知书、张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回单、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收付款通知书、中共商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送有关问题线索的函》,证人曹某、朱某、贾某、成某、张某、柳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但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梁亚茹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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