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苏0402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因患有疾病未收押。2021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萍
人民陪审员孙罗金
人民陪审员程鑑清
法官助理张冬子
书记员汤梦飞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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