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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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组织卖淫罪

(2021)湘1003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廖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卫华
法官助理邓畅
书记员何昌澳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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