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702民初208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龙港路448号金城苑11号楼101室。
负责人:童迎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敏,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女,住湖南省桃源县。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8月29日,林某填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申请汽车消费贷款95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同日,林某还在《送达地址确认函》上签字捺印。
2017年9月19日,林某(借款人,抵押人)与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其发放个人购置车辆的贷款,金额为95000元,品牌型号为猎豹C5102017款2.0T自动网络版,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9日;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借款人按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购车和购买/建造商业用房的,则为50%)确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第十八条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附件抵押物清单中列明,抵押物为猎豹牌LBA6460CQE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湘J1××××。2017年9月21日,林某与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9月26日,邮储银行常德市武陵中路支行向林某发放贷款95000元。林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确认借款金额为9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年利率6.175%等信息,并签字捺印。林某自2018年1月26日起偶有未按时足额还款情形,至2021年3月23日,林某尚欠贷款本金26928.95元、利息及罚息3132.33元。
因林某逾期未还款,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处理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与林某金融合同纠纷,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为此支付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送达地址确认函》,《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通知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系统页面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与林某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林某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为追索贷款本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林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林某以其名下车辆作为抵押物,并与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故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928.95元、利息及罚息3132.33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对林某提供的抵押物(湘J1××××猎豹牌小型客车),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黎
法官助理吴佳颖
书记员张思滢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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