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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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1803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有,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套牌车辆,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给予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燃
法官助理朱静熙
书记员廖子雁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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