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113刑初7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3月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阳市白云区,现暂住贵阳市白云区。2010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7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2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27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贵A×××××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斑竹村家中沿太湖路往曹官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门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对方发现其身上携带刀具便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胡某带回调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个人信息档案,抓获经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229号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现场及车辆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冰青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吴婷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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