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民初261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告:娄某,女,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项城市。
本院通过庭审依据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30日二次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二张借条,均约定2020年12月30日还清,但未约定利息。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1000元,下余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双方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30日借条两份和微信转账12000元的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1000元,下余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引起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综上,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娄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占锋
书记员陈家欢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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