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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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2728刑初8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某某,女,1994年5月8日生,贵州省罗甸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现住地罗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7.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对其应予刑事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国伦
书记员王红露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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