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
被告: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尚欠原告借款贰万壹仟元(¥21000)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在2006年一次购车交易中认识被告的,那时原告认为被告人比较可信。2006年12月,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借款人民币25000元,说有急用,并表示该款会在新年前归还并自愿支付1000元利息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200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另50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其汇到一个名叫陈静的广发行帐户中,被告出具给原告金额为26000元的《借条》一张。
2007年新年前,被告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原告借款。2007年新年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找种种理由拖延,期间被告共计只还原告4000元。原告后来再找被告催要时,被告竟避而不见,2007年11月25日,原告终于见到被告,被告无法躲避,只好写下书面承诺表示所欠原告的钱在2007年12月15日前一定还清并给原告留下身份证复印件。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还钱给原告。
象被告这样毫无诚信之人,原告前所未见,迫不得已,原告特具状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受理并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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