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11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0年6月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阳市白云区,现暂住贵阳市白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驾驶脱保、脱审的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白云区路段与停靠在路边李某驾驶的贵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李某及其车上乘车人张某受伤。李某报警后,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民警出警至现场,经民警对被告人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班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5.8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告人班某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张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班某某向李某、张某赔偿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受案登记表,贵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门诊病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查获经过,被害人李某、张某的陈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2263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现场及车辆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冰青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吴婷
2021-05-1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