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604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忠,男,身份证号码450××××××××2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21年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害人李某1、陈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彭科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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