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豫1481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2020年11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东城区。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2020年12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3月4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有被告人侯某某、郭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王某、石某、孙某等人证言,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侯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侯某某、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贾成宇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王学林
书记员吕卓阳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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