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04字数 705阅读模式

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鄂0625民初900号

原告:林某某,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告:孙某某,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1日至5月10日,被告孙某某在武汉工地承包工程,雇请原告林某某为其打地坪。工程结束后,孙某某除预支了林某某1000元外,其他款项未结算。2021年2月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孙某某还应支付林某某劳务费2000元,孙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结算后,经林某某索款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林某某为孙某某提供了劳务,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孙某某欠林某某劳务费2000元未付,林某某有孙某某书写的欠条为证。林某某要求孙某某清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林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孙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某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林某某劳务费2000元;
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詹宏伟
书记员余梦雪

2021-05-1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