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豫1702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指定辩护人张转,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主动交代较重的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在公安机关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后,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张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
三、依法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程高峰3600元,退赔被害人徐先进20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艳梅
书记员赵枫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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