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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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黑0123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安克
书记员杨宇光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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