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黑0123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兰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2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已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安克
书记员杨宇光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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