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语通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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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鄂01民终3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语通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保利天悦小区保利时代K19地块**保利天悦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姚双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阳,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玲,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严静,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敏,女,200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玲,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严静,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捷,女,201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玲,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严静,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保利国际中心第****>法定代表人:王东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保利时代K18地块****v法定代表人:王小虎,总经理。
原审被告:姚双婷,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阳,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鲍进峰系沈某之夫、鲍敏之父、鲍捷之父。
2019年8月22日17时50分,鲍进峰在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天悦中心25层触电身亡。

2019年10月24日,甲方沈某、乙方方文涛、丙方语通公司、丁方李魁、戊方姚双婷、己方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各方就鲍进峰触电身亡一事约定:一、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庚方共计赔偿(补偿)甲方共计11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近亲属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二、上述第一条约定110万元的承担赔偿或补偿比例为:1、乙方承担110万元赔偿额度的40%,即44万元;2、丙方承担110万元赔偿额度的40%,即44万元;3、己方支付相当于110万元赔偿额度10%的补偿款,即11万元;4、庚方支付相当于110万元赔偿额度10%的补偿款,即11万元。三、乙方确认此前已支付甲方15万元,剩余赔偿款项共计29万元乙方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完。四、丙方确认此前已支付甲方10万元,剩余赔偿款项共计34万元,丙方承诺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10万元,然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前分别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6万元。五、戊方姚双婷对上述丙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甲方承诺,于收取丙方支付的第一笔赔偿款到账之日起三日内,将死者鲍进峰火化并安葬。七、丙方及戊方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达到三日的,庚方有权解除与丙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并认定丙方为租赁合同的违约方,并罚没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押金等,丙方已经缴纳的其他费用不退还,且有权对出租屋内的财产及装饰进行处分,同时有权将房屋转租第三方。八、己方承诺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11万元。九、庚方承诺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11万元。十、己方、庚方承诺对丙方、戊方应支付的赔偿款项未支付部分承担补充连带义务,在丙方与戊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时,甲方应通过诉讼方式向丙方与戊方主张相应权利,在法院执行部门出具中止(终止)执行裁定确定其他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己方、庚方承诺法院下达上述裁定文书后三日内,将丙方、戊方未足额支付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毕。十一、丁方李魁另行向甲方承诺,丁方针对乙方所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义务,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涉案约定款项,甲方有权随时向丁方主张所欠款项。十二、本协议全部履行到位后,本协议各方针对本事件再无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甲方承诺不再因该案向其他各方主张其他权利,其他各方之间也不再就本事件互相主张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同时承诺不再因此事向人民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等通过司法行政途径主张任何权利。十三、本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系为促成争议的和谐解决而为之,本处理方式不能被援引为己方、庚方自认为存在过错。即使其他各方嗣后仍以诉讼等方式提出权利主张的,虽有诉权,但在实体层面,视为违背本处承诺,与本协议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均不对己方、庚方产生效力。在该诉讼中,己方、庚方可援引本协议对其他方当事人反悔主张予以对抗。十四、各方当事人承诺,对本协议内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本协议已经签字或盖章成立并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向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交账号、自媒体运营商、独立新闻工作者等透露本协议内容,也不得向本协议外第三人披露本协议任何内容。十五、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关东派出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协议书上打印了庚方保利房地产公司,但保利房地产公司没有在该协议书上签章。沈某在该协议书尾部手写“确认之前收到6万元包含在保利物业协议条款应承担的11万赔偿款之内”。保利物业公司的刘姓经理在前述沈某手写内容的下方手写“己方承诺戊方因支付的赔偿款项无法支付时承担连带责任。”保利物业公司提出其并未授权刘姓经理作此承诺,刘姓经理在协议书尾部手写内容属于无权代理,保利物业公司并未盖章确认。
沈某、鲍敏、鲍捷一审庭审时陈述: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方文涛已付款44万元、保利物业公司已付款11万元、保利房地产公司已付款11万元、语通公司和姚双婷共已付款2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语通公司和姚双婷还有24万元未付;沈某、鲍敏、鲍捷称保利物业公司、保利房地产公司支付的22万元中有6万元之前已支付,协议签订后保利物业公司的黄丽、刘经理开车去邮局给沈某、鲍敏、鲍捷存款16万元,沈某、鲍敏、鲍捷打了收条。语通公司、姚双婷陈述已付款20万元的情况属实,44万元中还有24万元未付。保利物业公司陈述其已付款11万元的情况属实,不清楚剩余11万元的情况。保利房地产公司陈述其没有签署协议书,没有付款。
因还有24万元未付,故沈某、鲍敏、鲍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语通公司、姚双婷、物业公司与沈某、鲍敏、鲍捷方签订了案涉《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签订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开发公司未签订该协议书,故该协议书对保利房地产公司无效。
根据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主体、金额及各方陈述的已付款情况,语通公司尚有24万元未向沈某、鲍敏、鲍捷支付,故对于沈某、鲍敏、鲍捷要求语通公司依约履行支付该24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姚双婷对于语通公司前述未付赔偿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保利物业公司经办人在协议书上手写的承诺内容,物业公司对于姚双婷应支付的赔偿款项无法支付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审判员张剑
法官助理刘杰
书记员翟玲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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