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1022刑初91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继源
书记员杜香玲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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