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吉0622刑初3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团队经理。捕前住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先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燕,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初,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另案处理)在白山市注册成立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对外称德融天下),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在白山市浑江区糖酒站二楼(后迁至安泰商都16楼)设立营业场所,聘用讲师讲座“公司如何控制风险和投资人受益情况,并印发相应传单”,让业务员在白山地区向老百姓发放及宣传。在没有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投资德融容天下理财项目。以线上P2P和线下pos机转账等方式吸收资金,2019年5月份,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兑付后,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查获。
被告人倪某于2017年年末受雇于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下设团队之一的负责人。从2017年12月开始,截止至2019年5月,被告人倪某所负责管理团队,在没有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0余万元,所吸收资金均汇入第三方上海富友平台,倪某团队对吸收款项无实际控制及支配权。被告人倪某从中获得工资加返点费累计获利10万余元。经吉林鸿铭会计事务所审计,倪某团队目前报案人数157人,经审计为159人,其中有2人盈利,总投资总额为19,726,300.00元,返还金额为5,696,254.66元,损失金额为14,030,045.34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证明本案由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证明2019年9月17日白山市红旗街居民郭某等多名群众报案称,2018年中旬,在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投资理财,目前投资款项未能返还。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2017年开业发展理财投资业务,目前为止未向客户800余人兑付资金共计1.2亿元。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案件,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倪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8月28日红旗分局在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矿务局家属楼41栋5单元702室内,将被告人倪某抓获,并依法传唤到红旗分局。
4.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下设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证明根据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于2017年6月1日设立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同总公司,刘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的工作。
5.营业执照,证明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成立,法人代表为刘某,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以上不含证券、期货、股权及其他金融投资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为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18号方大家电二楼。
7.负责人信息、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收到材料凭据、联络员信息、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营业执照,证明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登记设立,负责人为刘某。
8.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情况说明,证明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未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白山监管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办理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务登记、批准、许可。
9.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吉林省德融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立案侦查。
10.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吉林省德融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立案侦查,宋某被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被监视居住。
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倪某出生于1983年10月2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2.线上理财明细表,证明加入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白山分公司的被害人线上投资情况。
13.德融天下理财明细表,证明被害人线下投资情况。
14.德融天下集团2018年宣传册,证明德融天下投资管理集团培训、宣传情况。
15.吉林鸿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鸿铭司法鉴定字[2020]第16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明经鉴定倪某团队确定投资人数159人;其中:[1.陈某1、投资额200,000元、损失200,000元;2.陈某2、投资额160,000元、返还金额33,400元、损失126,600元;3.陈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4.代某、投资额20,000元、返还金额2200元、损失17,800元;5.单某、投资额30,000元、损失30,000元;6.杜某、投资额150,000元、返还金额43,783.55元、损失106,216.45元;7.贾某、投资额130,000元、返还金额8,967.74元、损失121,032.26元;8.蒋某、投资额230,000元、返还金额111,380元、损失118,620元;9.李某、投资额140,000元、返还金额35,600元、损失104,400元;10.李某1、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5750元、损失44,250元;11.李某2、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33,498元、损失26,502元;12.李某3、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5,788.75元、损失44,211.25元;13.李某4、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14.李某5、投资额50,000元、损失50,000元;15.李某6、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22200元、损失17,800元;16.李某7、投资额670,000元、返还金额618,730元、损失51,270元;17.梁某、投资额360,000元、返还金额71,580元、损失288,420元;18.刘某1、投资额520,000元、返还金额159,108.3元、损失360,891.7元;19.芦某、投资额390000元、返还金额200,032元、损失189,968元;20.南某、投资额300,000元、返还金额11,229.9元、损失288,770.1元;21.邱某、投资额220,000元、返还金额6,144.63元、损失213,855.37元;22.曲某、投资额400,000元、返还金额112,200元、损失287,800元;23.任某、投资额80,000元、损失80,000元;24.宋某1、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7,374.19元、损失42,625.81元;25.宋某2、投资额110,000元、返还金额46,800元、损失63,200元;26.夏某、投资额1230,000元、返还金额98,514.17元、损失1,131,485.83元;27.谢某、投资额140,000元、返还金额78,162元、损失61,838元;28.徐某1、投资额510,000元、返还金额170,513.05元、损失339,486.95元;29.要某、投资额100,000元、返还金额78,500元、损失21,500元;30.于某、投资额10000元、返还金额1050元、损失8950元;31.于某1、投资额360,000元、返还金额227,972.58元、损失132,027.42元;32.于某2、投资额300,000元、返还金额137230元、损失162,770元;33.张某、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4664元、损失35,336元;34.张某1、投资额210,000元、返还金额183,080元、损失26,920元;35.邹某、投资额130,000元、返还金额67,500元、损失62,500元;36.程某、投资额370,000元、返还金额133,690.28元、损失236,309.72元;37.陈某3、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38.侯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39.李某8、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25,151.52元、损失14,848.48元;40.李某9、投资额70,000元、返还金额24,190.36元、损失45,809.64元;41.门某、投资额220,000元、返还金额215,500元、损失4500元;42.于某3、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43.蔡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44.程某1、投资额70,000元、损失70,000元;45.何某、投资额160,000元、返还金额39,112.5元、损失120,887.5元;46.胡某、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34,202.08元、损失25,797.92元;47.李某10、投资额380,000元、返还金额143,650元、损失236,350元;48.李某11、投资额280,000元、返还金额14,794元、损失265,206元;49.李某12、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4500元、损失45,500元;50.刘某2、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5830元、损失44,170元;51.刘某3、投资额140,000元、返还金额5,656.46元、损失134,343.54元;52.乔某、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24,532元、损失35,468元;53.尚某、投资额100,000元、返还金额28,393.39元、损失71,606.61元;54.邵某、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20,983.78元、损失29,016.22元;55.申某、投资额250,000元、返还金额155,932元、损失94,068元;56.盛某、投资额360,000元、返还金额135,416.04元、损失224,583.96元;57.宋某3、投资额80,000元、返还金额77,097元、损失2903元;58.宋某4、投资额330,000元、返还金额126,881.1元、损失203,118.9元;59.孙某、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5580元、损失54,420元;60.王某、投资额30,000元、返还金额2,658.32元、损失27,341.68元;61.吴某、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24,532元、损失35,468元;62.夏某1、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2332元、损失47,668元;63.徐某、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2100元、损失47,900元;64.于某4、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65.袁某、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66.张某2、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67.张某3、投资额6000元、返还金额671.4元、损失5,328.6元;68.贾某1、投资额20000元、返还金额2,037.92元、损失17,962.08元;69.刁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70.吕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71.邱某1、投资额20,000元、返还金额2,665.13元、损失17,334.87元;72.程某1、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41,700元、(盈利)-1700元;73.车某、投资额40,000元、损失40,000元;74.王某1、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75.邓某、投资额350,000元、损失350,000元;76.邓某1、投资额80000元、损失80,000元;77.丁某、投资额10,000元、返还金额1,233.15元、损失8,766.85元;78.董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79.范某、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3348元、损失46,652元;80.范某1、投资额260,000元、返还金额28,874元、损失231,126元;81.付某、投资额170,000元、返还金额44498元、损失125,502元;82.郭某1、投资额60,000元、损失60,000元;83.韩某、投资额100,000元、损失100,000元;84.韩某1、投资额100,000元、损失100,000元;85.侯某1、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86.黄某、投资额80000元、返还金额5830元、损失74,170元;87.李某13、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33,300元、损失16,700元;88.李某14、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89.李某15、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90.梁某1、投资额180,000元、返还金额25,632元、损失154,368元;91.刘某4、投资额200,000元、损失200,000元;92.柳某、投资额180,000元、返还金额69,900元、损失110,100元;93.马某、投资额140,000元、返还金额80,394元、损失59,606元;94.孟某、投资额20,000元、返还金额1100元、损失18,900元;95.荣某、投资额490,000元,返还金额29,514.97元、损失460,485.03元;96.时某、投资额140,000元、返还金额10,050元、损失129,950元;97.孙某1、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98.田某、投资额210,000元、返还金额33,064元、损失176,936元;99.田某1、投资额70,000元、返还金额23,700元、损失46,300元;100.王某2、投资额40,100元、返还金额22,301元、损失17,799元;101.王某3、投资额80,000元、损失80,000元;102、王某4、投资额150,000元、返还金额37067.5元、损失112,932.5元;103.王某5、投资额60,000元、损失60,000元;104、王某6、投资额140,000元、返还金额12,550元、损失127,450元;105.奚某、投资额100,000元、损失100,000元;106.谢某1、投资额100,000元、返还金额11,380元、损失88,620元;107.杨某1、投资额520,000元、返还金额151,845.99元、损失368,154.01元;108.杨某2、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109.姚某、投资额150,000元、返还金额78,162元、损失71,838元;110.张某4、投资额100,000元、返还金额24,381.54元、损失75,618.46元;111.张某5、投资额10,000元、返还金额1,208.84元、损失8,791.16元;112.张某6、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27,150元、损失32,850元;113.赵某、投资额10,000元、返还金额1,258.29元、损失8,741.71元;114.庄某1、投资额80,000元、返还金额17,733.29元、损失62,266.71元;115.董某1、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116.尹某、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117.曹某、投资额30,000元、返还金额2332元、损失27,668元;118.陈某4、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3348元、损失36,652元;119.管某、投资额80,000元、损失80,000元;120.胡某1、投资额120,000元、返还金额66,882元、损失53,118元;121.李某16、投资额80,000元、损失80,000元;122.李某17、投资额60,000元、返还金额2,658.32元、损失57,341.68元;123.刘某5、投资额66,000元、损失66,000元;124.刘某6、投资额240,000元、返还金额248,359元、(盈利)-8359元;125.孙某2、投资额70,000元、返还金额35,814元、损失34,186元;126.魏某、投资额170,000元、返还金额80,225元、损失89,775元;127.徐某2、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128.延某、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129.闫某、投资额120,000元、损失120,000元;130.杨某3、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131.尤某、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33,450元、损失16,550元;132.于某5、投资额70,000元、返还金额55,410.67元、损失14,589.33元;133.于某6、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2200元、损失47,800元;134.张某7、投资额130,000元、返还金额2,658.32元、损失127,341.68元;135.张某8、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5,508.4元、损失44,491.6元;136.张某9、投资额10,000元、损失10,000元;137.郑某、投资额144,100元、返还金额86,200.87元、损失57,899.13元;138.于某7、投资额20,000元、损失20,000元;139.崔某、投资额70,000元、返还金额6500元、损失63,500元;140.胡某2、投资额30,000元、损失30,000元;141.王某7、投资额100,000元、返还金额11,380元、损失88,620元;142.夏某2、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5,306.03元、损失34,693.97元;143.李某18、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25,593.66元、损失24,406.34元;144.刘某7、投资额360,000元、返还金额90,313.77元、损失269,686.23元;145.曲某1、投资额40,000元、损失40,000元;146.徐某3、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4,578.4元、损失45,421.6元;147.张某10、投资额50,000元、损失50,000元;148.程某2、投资额210,000元、返还金额37,133.61元、损失172,866.39元;149.姜某、投资额30,000元、损失30,000元;150.金某、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4400元、损失35,600元;151.李某19、投资额340,000元、返还金额21,560元、损失318,440元;152.李某20、投资额470,000元、返还金额85935元、损失384,065元;153.李某21、投资额50,000元、返还金额33,200元、损失16,800元;154.刘某8、投资额40,000元、返还金额2200元、损失37,800元;155.卢某1、投资额80,000元、返还金额52,725元、损失27,275元;156.王某8、投资额30,000元、返还金额11,100元、损失18,900元;157.张某11、投资额130,000元、返还金额5050元、损失124,950元;158.赵某1、投资额20,000元、返还金额2,658.32元、损失17,341.68元;159.庄某、投资额40,100元、返还金额13,355.58元、损失26,744.42元]。
确认非法吸收存款额19,726,300.00元、返还金额5,696,254.66元、损失额14,030,045.34元。
1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是在2018年3月份到德融天下白山分公司工作,法人是刘某,其担任业务员,主要业务是发展客户投资理财,其是倪某团队的业务员,还有陈某、王某2、何某、庄某、郑某、高某、赵某2等人。总公司有讲师来白山地区给客户进行定期宣传、讲座,讲的是德融公司投资稳定,利息高,承诺按照客户投资的期限给对应的收益。德融天下白山分公司通过线上投资和线下投资方式让客户进行投资,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德融公司承诺按客户投资的不同期限会支付7%到15%不等的利息收益。2019年5月份,德融公司已经不再给客户兑付本息。杨某发展客户16人,共计投资90万左右,都没有兑付。公司的金融业务行政许可手续和备案批复杨某没有见过,经营范围也不清楚。自己也没有相应的理财资质。工资待遇是由倪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底薪是1500元加1.3%的提成。2019年5月份公司不兑付欠款杨某就不干了。自己也投资了7万元左右没有兑付。
1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郑某在2017年12月份到德融天下白山市分公司工作的,2018年5月份辞职。其是通过倪某加入在倪某团队做业务员的。德融公司业务就是发展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一对一放贷,德融公司按照客户投资的不同期限支付7%-15%的利息,德融公司向外放贷挣利息,具体如何放贷不清楚,倪某带郑某等业务员到总公司参加过培训。讲师也会进行宣传,称公司资金链稳定,风险低、高息回报。自己共发展了6个客户。公司的金融业务行政许可手续和备案批复其没有见过,经营范围也不清楚,也没有相应的理财资质,工资是由倪某发放。郑某个人没有投资。
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是在2018年3月份,加入德融天下白山市分公司工作,公司地址位于白山市通江桥种子站楼下,2018年11月份搬到白山市浑江区安泰商都1号楼16楼。倪某带领其及业务员到长春总公司参加培训,讲师也经常到白山进行讲课。之后业务员会按照讲师的传授内容向老百姓和客户介绍德融公司的理财项目。陈某是倪某团队经理下面的业务员,主要业务是发展客户到公司做投资理财,陈某发展客户30多人,共计投资500万元,陈某每个月领取1500元底薪,共计领取提成6万元。陈某自己也投资了2万多元,一直没有兑付。
1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是在2017年11月份加入德融天下白山市分公司工作,2018年7月份离职,高某是在倪某团队下做业务员,倪某团队还有陈某、杨某、王某2、何某、郑某、赵某2、庄某等人,主要业务是发展客户进行到公司投资。高某一共发展了6个客户,每个月领取1500元的基本工资和发展投资金额的1.3%的提成。高某本人也到德融天下进行了投资2万元左右,一直没兑付。
20.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庄某是在2018年11月份左右加入的德融天下分公司,2019年5月份,公司已经不能兑付本息,庄某就辞职了。庄某是倪某团队的客户经理,主要业务是发展客户到公司投资。庄某都是通过亲戚朋友发展的客户,一共发展了12个客户,共计投资100万元左右,其获利1万多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庄某不清楚。
2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卢某2是亲姐弟,卢某2之前在德融公司工作过,负责人是卢某2和其妻子姜涵文,自己在德融公司负责打扫卫生,同时负责帮助给员工发放工资。卢某2和姜涵文向卢某借了两张银行卡用于发放工资,卢某将工资打给过张某12、倪某、周某等人,他们在将钱发给他们手下,每次打款是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2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宋某是夫妻,宋某是德融总公司的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自己也因德融公司的行为被取保候审。卢某2是白山大区总经理,后期调到总部负责财务。白山地区还有刘某9和张某12,他俩和卢某2之前是作保健品销售的。德融公司总部没有对吸收资金的任意使用、挥霍、转移、分赃的行为,我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外进行放贷,只是因为贷端催收不利和借款人的违约,造成德融公司资金链断裂,从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目前案件还没开庭。
自己担任德融天下集团的副总裁,及吉林省德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通化、梅河口、白山、临江、松原、松原江北分公司的负责人。德融天下集团一共吸收出借人借款11亿元左右,没有兑付,出借人数1万人左右,现在已不能兑付出借人的借款。当时不知道吸收公众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积极协助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公众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倪某系受雇于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负责下设团队管理日常工作,对所收取的集资款项无实际控制权及支配权,根据倪某所处的地位、客观行为,犯罪情节,其隶属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团队审计报告中人数为159人,其中2人获利,报案人数为157人,投资总额19,726,300.00元,返还金额5,696,254.66元,损失金额14,030,045.34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倪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李海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倪某团队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本金未归还的,所支付的返还金额,可折抵本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倪某在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业绩提成属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及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倪某团队非法吸收资金,按照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受害人。(后附集资参与人退赔明细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金喜平
人民陪审员葛长贵
书记员孙华宇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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