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1,035字数 491阅读模式

依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黑0123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8年9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安克
书记员杨宇光

2021-05-1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