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408号
申请人:李某1,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程某,女,193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代理人:李某2(系程某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认为,根据李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目前程某已因病致其自身认知及意思表示能力产生严重障碍,且其日常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故依据李某1的申请,程某应当依法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问题,因程某的其他子女均同意由李某1作为程某的监护人,故本院对李某1要求指定其作为程某的监护人,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为程某之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林宇军
书记员吴昆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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