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强迫交易罪
(2021)粤0309刑初64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吉,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李建(另案处理)开始在深圳市龙华区垄断废品、废料收购。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李建安排李辉、白宝峰负责华荣工业区废品收购相关事务,后二人因犯罪被羁押,李建又安排被告人史某吉长期控制华荣工业区的废品收购,通过对进出工业区的车辆进行检查,上门检查、威胁等方式,强迫华荣工业区内工厂老板长期将废品、废料以低于市场价三至四成的价格卖给李建等人,并在称重称上做手脚,严重缺斤少两。2011年至2018年,李建、史某吉等人多次强迫被害人刘某1、王某、刘某2、罗某、徐某等人交易废品、废料以赚取差价。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史某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人口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蔡某、曾某等7人证言,被害人徐某等12人的陈述,被告人史某吉及同案人李建、李辉、白宝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吉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鹏
书记员吴思男
书记员连宗华(兼)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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