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5258号
原告梅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系原告公司同事。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关系,有淘宝订单详情图片、支付宝交易回单、快递单、检测报告及GB2760-2014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被告的淘宝店涉案产品的“宝贝详情”处有明显宣传“无硫不熏白”的产品介绍和说明,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涉案产品的检测结论为“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检测结果为1.94g/kg,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商家承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和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梅某某货款7920元;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9200元。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负担1978元(原告已预交2516元,退还其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5-1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