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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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刚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现居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刚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33.5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收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曲娟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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