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津0106民特539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赵某某1,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天津市红桥区。
代理人:赵某某2(亲属关系),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1父亲为赵某某3,母亲为何某某。赵某某3与何某某已离婚。赵某某与赵某某1的父亲赵某某3系兄弟关系。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和苑街道办事处康和园社区居委会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津0106民特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赵某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0)津0106民特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赵某某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津0106民特53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赵某某、赵宝珩为赵某某3的监护人。在(2020)津0106民特507号审理中,何某某陈述,知晓宣告赵某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宜,因年龄大,身体也有疾病,没有监护赵某某1的能力。本案审理中,何某某对于赵某某1监护人指定事项无异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和苑街道办事处康和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秦某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指定赵某某赵某某1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赵某某1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确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鉴于赵某某1无配偶,其父亲赵某某3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何某某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异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和苑街道办事处康和园社区居委会同意,指定赵某某为赵某某1的监护人。因此对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赵某某为赵某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苗久坤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魏欣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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