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豫1481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孙某、王某3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王某3的谅解。
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王某3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高某1、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贾成宇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王学林
书记员吴怡默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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