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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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窝藏、包庇罪

(2021)豫1681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启军,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光明
审判员陈矿
审判员李亚南
书记员毕聪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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